香 港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局 | 信 保 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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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局 根 据 法 例 于 一 九 六 六 年 成 立 , 为 香 港 出 口 商 提 供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服 务 , 以 保 障 出 口 商 因 商 业 性 或 政 治 性 事 故 , 未 能 收 到 款 项 的 风 险 。 信 保 局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全 资 拥 有 , 获 特 区 政 府 保 证 承 担 全 部 债 项 。 现 时 的 法 定 最 高 负 责 额 为 港 币 一 百 五 十 亿 元 。 信 保 局 遵 守 香 港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局 条 例 (第 1115 章 ) 营 运 。

香 港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局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拥 有 , 亦 为 「 防 止 贿 赂 条 例 」 管 制 下 之 一 「 公 共 机 构 」 。 信 保 局 职 员 不 可 收 受 信 保 局 客 户 任 何 利 益 。 任 何 人 士 给 予 信 保 局 职 员 利 益 以 换 取 他 们 在 公 职 上 提 供 协 助 , 均 属 违 法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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